A女士坐在堆满文件的桌前,眼神聚焦在一份微信转账记录上。那一连串的数字,是丈夫B先生在2024年8月之后转给C女士的,数额之大让她的心一阵刺痛。她与B先生在2020年登记结婚,本以为能携手走过一生,没想到婚姻竟遭遇如此危机。
张雯雯律师处理婚姻家庭与合同侵权类案件多年,见过太多类似的纠纷。她深知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关键。接受A女士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调取结婚证和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转账明细和消费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收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她还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张雯雯律师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事后,A女士感慨,张雯雯律师常说的“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在这次案件中得到了完美体现。这份微信转账记录,不仅是婚姻危机的见证,更是张雯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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