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为其承接的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提供玻璃供应及安装服务,结算单价260元/平方米。XX公司完成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施工面积3571.2平方米,工程总价款928512元,且经XX公司上饶XX公司盖章确认。后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XX公司上饶XX公司仅通过案外人代付31万元,剩余618512元未支付。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即XX公司上饶XX公司是否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是否因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法律关系性质,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
郑智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证据组织方面,提交《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在法律观点论证上,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郑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在处理此案关键节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化解了责任主体认定和法律关系性质等难点。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为,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结果帮助XX公司成功追索到剩余承揽款,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体现了郑智律师在处理此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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