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一直将这句话奉为圭臬。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这一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将张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李鉴春律师介入。他立即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通过这些工作,他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于是,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即便该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李鉴春律师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中再次践行这一理念。2022年,万X因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被查,涉案资金众多且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中,李鉴春律师依旧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偷越国境两次,2024年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自己的执业理念,在一个又一个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继续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默默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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