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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彩霞律师为房主降低责任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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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5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81124032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38185138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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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400元垫付款,是本案的关键数字。原告A受雇作业受伤起诉索赔,房主C面临高额赔偿风险。于彩霞律师精准抗辩,将C责任降至10%,推翻不实伤残鉴定避免17.8万元损失,还以垫付款换终结协议。最终,C无需额外赔偿,纠纷一次性解决。
于彩霞律师为房主降低责任至10%

于彩霞律师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500件,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等多个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还是十五届民革市委社会与法制工作者活动中心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

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她深入调查取证,收集能够证明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铲墙改砸墙)、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的证据。在庭审中,她通过精准的抗辩,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

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

此外,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于彩霞律师积极促成和解性替代方案,建议当事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要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法院最终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C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

于彩霞律师还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因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当事人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快速获得确定的经济赔偿,降低了诉讼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在仲裁裁决基础上,于彩霞律师通过谈判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报酬权益。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有效防止了对方就同一劳动关系再次向当事人主张权利,实现了法律上的终局性。同时,通过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双方各承担5元,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

还有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她还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于彩霞律师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严谨的执业态度和温暖的人文关怀,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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