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家庭财产纠纷常常让人头疼不已。今天要说的这起三位委托人与两被告的分家析产纠纷案,就闹得不可开交。
这三位委托人是一家人,夫妻二人带着未成年子女。夫妻中的一方是被告一的女儿,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再婚夫妻。2010年8月,北京市XX区某村某院落因为城乡一体化改造要腾退。被告一作为代表和腾退办公室签了《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被安置人口有三位委托人和二被告,一共五个人。腾退补偿款有XXX元,还能认购三套回迁安置房。
可腾退完之后,二被告把全部腾退补偿款和安置房都占了。一套安置房卖了,一套自己住,一套出租,一点权益都没分给三位委托人。双方就补偿款分割、安置房居住使用还有租金收益分配这些事儿,怎么商量都不行。三位委托人接到这样的结果,心里又着急又无奈,不知该怎么办才好。
后来,三位委托人找到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委托他提起分家析产诉讼。他们的核心诉求是,让二被告支付腾退房屋评估款、腾退补助费、安家周转费、房屋租金等,加起来有数百万元,还要确认安置房居住使用权和面积份额。
彭艳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和三位委托人充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关键事实。首先核实身份关系和被安置资格,确认三位委托人户籍都在腾退院落,其中一方还有院落内部分房屋产权。按照《XX区南苑乡某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他们符合独立产权户认定条件,是合法被安置人。接着,彭律师指导委托人收集提交了《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房产证、选房结果确认单、腾退补偿款转账记录、安置房入住结算材料等关键证据,来证明腾退补偿的构成、安置房来源以及二被告独自占有权益的事实。最后,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是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补助费等的分配比例,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归属,还有出租房屋租金收益的分割问题。
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彭艳军律师确定了核心代理思路。他指出,根据《实施细则》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这次腾退是以宅基地为标准,委托人作为独立产权户和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奖励补助等相关权益,不是被告说的“空挂户”。针对被告提出的“委托人未参与房屋翻建、已获得相应补偿、超过诉讼时效”等抗辩,彭律师逐一梳理反驳证据。比如,委托人持有部分房屋产权,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应按产权面积比例分配;被告说“已支付补偿款”却没有有效证据,现有转账记录显示的款项没有赠与或借款合意,应认定为部分补偿款抵扣;本案是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彭律师还重点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中剩余部分应按人口平均分配,腾退补助费按产权户比例分配,安置房作为共有财产要保障委托人居住使用权,出租房屋租金收益作为共有物孳息应依法分割。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核心代理思路充分抗辩。针对补偿款分配,他提交房产证、评估报告和《实施细则》,证明委托人有独立产权户资格,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应按法定和约定比例分配,反驳了被告“房屋系其单独翻建、补偿款归其独有”的主张。针对安置房归属,提交选房确认单、入住结算材料,说明安置房是五人共同安置所得,在没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需求和权益比例确定居住使用权,三位委托人是三人家庭,更需要稳定的居住环境。针对租金收益,主张案涉出租房屋是共有财产,出租收益扣除合理维护成本后应由共有人平均分配,二被告独自占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北京市XX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x)京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三位委托人被腾退房屋补偿款340754.7元、租金收益188700元,一共529454.7元;北京市XX区X某房屋由三位委托人居住使用;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主要因为安置房未办理产权证,暂无法确认面积份额,法院告知可等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原本三位委托人担心一分钱都拿不到,房子也没得住,现在不仅拿到了补偿款和租金收益,还获得了房屋居住使用权。这场官司能打赢,靠的是彭艳军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灵活运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