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申请人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此后,一系列矛盾冲突逐渐升级。
本案的委托代理人为杨权法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自2018年执业至今,杨权法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极为丰富。他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律师,还担任着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三是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四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被申请人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系主动离职,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其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申请人需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然而相关证据较难收集和固定。其二,被申请人称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申请人要证明加班事实和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存在一定难度。其三,对于待岗的合法性,双方存在争议,且被申请人待岗理由前后矛盾,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杨权法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结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在证据组织方面,杨权法律师收集了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支持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因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而对于加班工资诉求,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所以不予支持。未休年休假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它提醒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劳动权益相关的证据,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在做出待岗、调岗等决定时,要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并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同时,该案件也为类似劳动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的杨权法律师,始终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