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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合作协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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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8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俏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8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41175323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67528585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12年时间里,我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从复杂的财产分割纠纷到疑难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突发的交通事故理赔到涉及多方利益的合同违约争议,我始终坚持以客户核心权益为导向,通过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深度挖掘证据价值、制定针对性诉讼或非诉策略,帮助众多当事人化解法律困境,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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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以被告未将其36万元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为由,诉请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被告委托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的吴俏俊律师代理。吴俏俊梳理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论证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合作协议梳理

2021年,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原告代理人提出被告未将原告36万元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时,坐在被告席的吴俏俊律师沉着应对,开始有条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吴俏俊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吉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在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工作,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

本案中,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XX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6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XX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3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吴俏俊律师接案后,仔细梳理合作协议背景与款项用途。她认真研究合作协议的各项条款,查看相关款项的转账记录、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的凭证等。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她发现原告转款行为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

庭审中,吴俏俊律师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观点。她指出,原告的转款是履行合作协议的行为,而被告也将款项合理地用于了公司的相关事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吴俏俊律师依旧保持着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在后续的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她同样认真梳理每一份协议和证据,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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