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里,一审法院的判决让当事人XX公司、XX公司陷入绝望。明明生效判决已认定赵XX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代付款并予以抵扣,仅判决宾馆公司支付工程款余额63813.6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这正是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庞石磊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庞石磊团队迅速投入案件梳理工作。他毕业于四川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这让他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能迅速找到关键。他深入研究历次审理的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针对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庞石磊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指出宾馆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突破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将投资款认定为代付款并抵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工程造价方面,他仔细核对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对鉴定意见中的各项费用逐一分析,针对宾馆公司提出的异议,准备充分的反驳证据和理由,维护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就逾期付款利息,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一审法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庭审中,庞石磊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提交多组证据,包括生效判决书、庭审笔录、投资合作协议、相关裁定书等。面对宾馆公司的抗辩意见,他逐一进行回应和反驳,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
庞石磊在处理案件时,有个习惯,他会把合同读出声来找逻辑断层。这一习惯源于他多年的执业经验,从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他承办过上千案件,在处理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读合同能更敏锐地察觉到其中的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庞石磊的意见,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不应作为工程款抵扣;对工程造价部分调整后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XXX.3元;支持了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撤销了一审法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的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宾馆公司向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3元及相应利息,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束后,庞石磊又投入到下一个案件的准备中,他接下来要处理一起金融领域的复杂商事纠纷。他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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