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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冬律师助力追回车辆买卖86800元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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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9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谭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5202410803232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72392517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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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张X与李X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以86800元购得货车。但李X未按约定协助过户,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谭冬律师协助整理证据、参与庭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张X返还车辆。
谭冬律师助力追回车辆买卖86800元购车款

谭冬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大成刑事委员会委员,在刑事和经济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下面讲述他参与的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某年5月3日,这一天对于张X来说,本是开启一桩交易的日子。张X与李X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张X以868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当日,张X便向李X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李X也将车辆交付给了张X。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李X需协助张X联系车辆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X负责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用由张X承担。

然而,车辆交付后,李X并未按约定协助张X办理过户手续。张X多次催告,李X却仍未履行协助义务。这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使用及二次销售,张X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X委托了谭冬律师与王律师共同处理此案。谭冬律师接手案件后,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谭冬律师,被告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谭冬律师配合王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助力法庭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

被告李X辩称,其出售车辆系因自身受伤无法驾驶,出售时已向张X告知其并非车辆原车主,且曾提出车辆过户无需其负责,张X已表示同意并自愿购买。李X称,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同意过户,但该车辆因当地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过户,其购买该车辆时亦未办理过户;待车辆达到过户条件后,因自身受伤住院,未能与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现原车主拒绝配合过户,还要求额外支付费用才同意办理。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了案件相关事实。重点核查了双方关于车辆过户的约定、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情况,以及张X主张损失的证据是否充分等核心问题,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李X负有协助张X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其在签订协议时未提出异议且交付车辆,应视为对该义务的认可。现因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根本目的,李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张X主张的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张X系车辆销售从业人员、明知车辆不过户存在风险仍自愿购买的事实,张X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其主张的部分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二、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三、原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自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X;四、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X和被告李X按比例分担。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这起案件中,谭冬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协助张X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从证据整理到庭审参与,每一个环节都认真对待,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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