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本以为在胜诉第三人WX欠款案后,执行过程会顺利,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钱。然而,被告WXX、WXX、T某以离婚协议已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让HX陷入了执行困局。
在这关键时刻,HX找到了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2017年执业至今已有9年,是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深耕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了严密的论证。首先,她梳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通过仔细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固定了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这就确立了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反复核实,确保时间线的准确性。
接着,在定性房屋权属方面,张双意律师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未约定份额。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该房屋为四人共同共有,WX享有25%的份额。这一认定为后续的论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离婚协议,张双意律师指出WX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且未征得债权人HX的同意,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的实现,该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同时,她明确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并且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说明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由相关方共同负担。本案成功推翻执行异议裁定,恢复了对债务人份额的执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扫清了关键障碍。
张双意律师始终秉持着“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勇于挑战,善于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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