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生产急需资金的关键时期,绥中XX公司的当时法定代表人宁某,通过中间人向梁某提出借款。梁某分三笔向公司账户汇入了200万,其中一笔5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备注为“借款”。之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款项性质为借款。
然而,当梁某多次催要借款时,二被告却开始推托。宁某更是辩称不认识梁某,坚称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梁某陷入了困境,不知如何才能追回自己的钱。
就这时,梁某找到了隋常有律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多年,隋常有律师见过太多类似这种证据复杂、性质难定的案件。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隋律师发现,虽然有一笔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后续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了款项性质为借款,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经过精心的准备和有力的庭审应对,隋律师法庭上据理力争。他指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隋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和宁某向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
事后梁某记得最清楚的,是隋律师常说的那句话: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场民间借贷纠纷中,隋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为梁某全额追回了200万元本金,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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