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这起借贷案给你答案

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这起借贷案给你答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201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020181105433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52571914
代表案例:3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获2017年扬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优秀公益律师”称号,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蓉律师曾办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要擅长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黄蓉律师在长期办案的过程中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而且积累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审判经验。具有高水平的业务素
更多>
导读:黄蓉律师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A借给被告A十八万,被告仅付首月利息后违约。黄蓉律师收集证据固定违约事实,明确抵押效力与受偿顺序等。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成功帮原告拿回借款及利息。
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这起借贷案给你答案

在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A陷入了非常糟糕的处境。原告A与被告A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A借款十八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合同还约定,逾期支付利息五日以上出借人可主张借款提前到期,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借款人承担。被告A以其名下已抵押给原告A的房产提供余额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原告A按约交付借款后,被告A仅支付了首月利息,后续就不再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催要,但一直没有结果。原告A面临着借出去的十八万本金可能打水漂,利息也拿不到手的困境,心里十分焦虑。

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了这个案件。她做了很多细致的工作。首先,在违约事实与提前到期主张证据固定方面,她收集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证明、催款记录等证据,把被告A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事实固定下来,通过这些证据向法院举证证明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为提前收回借款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其次,在余额抵押效力与受偿顺序明确上,黄蓉律师重点核查了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向法院明确了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举证证明抵押登记手续合法有效,确保原告A在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给债权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

再者,对于利息与违约金的合法主张,黄蓉律师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提前进行了法律审查,主动把利息调整为年利率24%,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她明确了借期内与逾期后的利息计算标准,避免了因约定过高被法院驳回,既保证了利息主张合法有据,又最大化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最后,在律师费与保证责任的主张上,黄蓉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充分论证了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她清晰阐述了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及实现顺序,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对抵押权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债权实现增加了双重保障。

黄蓉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很多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转账支付十八万元后,被告A当日支付首月利息,应按实际借款本金十七万七千余元认定;被告A未按约定支付后续利息,构成违约,原告A有权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超过年利率24%,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借期内仍按年利率18%计算);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依合同约定应由被告A承担;余额抵押已办理登记,原告A有权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债权后,对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被告B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抵押权实现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

原本原告A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通过黄蓉律师的努力,不仅本金和利息有望收回,还让被告承担了律师费,被告B也承担起了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蓉律师对各项证据的收集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