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审判长询问上诉人闻XX所提供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时,气氛变得紧张起来。闻XX上诉称自己并非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签名非本人所签,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道律师,沉着应对,从证据中寻找突破点。
汪家道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和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主要处理建筑工程、公司法、婚姻家庭纠纷及合同相关纠纷。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闻XX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及公司担保行为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判决闻XX归还张XX借款本金2775000元及相应利息,闻XX对上述债务的2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汪家道律师接案后,仔细梳理了张XX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他发现,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张XX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闻XX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775000元。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息6%,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在闻XX是否为公司股东的问题上,汪家道指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闻XX为股东,且从公司成立至注销,闻XX未提出异议,即便签名非本人所签,也可视为默认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清算程序违法,闻XX作为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中,法院认为公司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但XX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按出资比例对该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在另一起日常工作中,汪家道律师在处理一起建筑工程纠纷时,仔细研究施工图纸和合同条款,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调取施工记录和监理报告等资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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