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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后未腾退,被告被判支付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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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2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小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1人 执业12年
律所: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410668862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784762285
代表案例:7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多次代理重大刑事案件,刑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理多起离婚案件,能很好的解决家庭纠纷,实现当事人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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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商铺转让人将承租的商铺转让给他人经营,接手人经营一段时间后不再经营,却未及时腾退店铺,导致转让人被房东起诉并需支付超期占用房租。处理这类商铺转让纠纷经验丰富的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邓小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转让人挽回了损失。
店铺转让后未腾退,被告被判支付占用费

2014年开始执业的邓小洪律师,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深耕于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事等领域。此次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C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原告A将承租的商铺转让给被告C经营,被告C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被告C接手店铺并经营一段时间后,单方提出不再经营,但未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持续实际占用房屋。这使得原告A被房东起诉主张租金,且经生效判决确认需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原告A依据转让合同约定,向被告C追偿该部分损失遭拒,遂委托邓小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

邓小洪律师在办案时侧重于证据链整理,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被告C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原告A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该损失系被告C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被告C承担。庭审中,被告C抗辩主张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且称原告A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予免责。邓小洪律师针对抗辩,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C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原告A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被告C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邓小洪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履行细节和责任界定属于高频漏洞。案件里,就凸显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控制和责任承担界定的重要性。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C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A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系原告A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C承担。

从长期处理房屋租赁、商铺转让、合同违约等复杂商事纠纷的观察来看,在签订转让合同等相关协议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在履行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是避免纠纷和在纠纷发生后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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