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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活”出事故保险拒赔,律师助力二审维持百万赔偿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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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9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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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律师就职于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超200起案件,擅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领域。本次案例中,杨X驾车致毛X死亡,家属索赔约百万,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担责,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上诉,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助力二审维持原判。
私家车“跑活”出事故保险拒赔,律师助力二审维持百万赔偿原判

20XX年XX月,杨X驾驶名下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同时认定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进行抵扣。

此次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着复杂的情况与风险。人保公司提起上诉,以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为由,试图逃避商业险赔偿责任,若上诉成功,当事人将无法获得商险赔偿。

戴丽萍律师在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理经验。在处理过程中,戴丽萍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条款的适用等关键方面入手。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改变使用性质免责”观点,提出了有力的反驳。一方面,通过对证据的仔细梳理和分析,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另一方面,质疑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的流程,指出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从而证明该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驳回了人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让当事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相比当事人如果上诉失败将无法获得商险赔偿的预期,案件处理结果优越性明显。此次办案不仅体现了戴丽萍律师在法律专业上的扎实功底,也彰显了其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丰富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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