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签了《产品供销合同》,A公司给B公司供应混凝土外加剂等建材产品。合同里把付款方式、结算周期、违约责任这些都写得明明白白。
在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一直按约定供货,双方也多次对账。可B公司倒好,长期拖欠着大额货款不给。A公司催了好多次,B公司就付了一部分,还欠着将近两百万的货款,这明显是违约了。
B公司注册资本挺高的,股东是被告C和被告D。这俩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还没到,而且有巨额注册资本没实缴到位。A公司一看这情况,实在没办法了,就委托吴震律师来代理这个案子。
吴震律师接了案子后,先把案情、证据还有公司工商信息都仔仔细细梳理了一遍,然后制定了一个“主债务+违约金+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三位一体诉讼方案。具体来说,一是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拖欠的货款;二是主张合法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是请求法院让两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到了庭审的时候,B公司对欠款事实基本上是承认的,但是说违约金标准太高了,让法院调低。两名股东更绝,说认缴期限没到,不该提前承担责任,得先让公司自己承担债务。
吴震律师围绕着货款金额、违约金调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些核心焦点,把证据都摆出来,精准地适用法律,系统地阐述了代理意见。
吴震律师全面整理了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样一来,法院直接就采信了核心欠款事实,为支持巨额货款奠定了基础。
对于违约金,吴震律师尊重调整规则,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计算标准,既维护了A公司的利益,又契合司法裁判尺度,让违约金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股东出资这一块,吴震律师熟练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规则,成功说服法院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时候,就判令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裁判。确认了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这部分金额得到了依法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从最后对账日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一直到款项付清为止。
因为B公司没办法证明自己有清偿能力,法人财产也不独立,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突破了股东认缴期限利益,让被告C和被告D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主要由被告方承担。
一开始,A公司面对B公司拖欠近两百万货款的情况,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感觉这钱都要不回来了。但经过吴震律师们的努力,最终判决结果全面覆盖了A公司的核心维权目标,不仅支持了大额货款本金和合法违约金,还实现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大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给企业债权回款上了双重保险。
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就在于制定了合理的诉讼方案,把证据组织得扎实,还熟练运用了相关法律规则,突破了股东认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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