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底起,宁波某箱包公司与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开始交易,被告杨X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22年1月至6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坐垫、织带等货物。2022年7月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某时欠原告货款91689.8元;另有发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的货物,被告让原告开票,称商议后付款。2023年8月起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脱,截至当时尚欠货款129494.4元。原告面临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自身权益受到严重威胁。
戴芬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专业优势。她精准梳理交易证据,仔细区分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在法庭上,明确指出被告对91689.8元欠款已确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原告主张该款项。同时,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鉴于被告是普通合伙企业,田X、杨X、刘X为普通合伙人,主张他们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戴芬芳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4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丰富经验,在中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细致的证据组织,化解了原告证据梳理难题,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原告货款916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相比原告最初主张的129494.4元货款,虽然部分未获支持,但成功追回91689.8元及逾期利息,最大限度保障了客户债权。此次胜诉,让原告挽回了大部分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戴芬芳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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