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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营运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能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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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8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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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200件,专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曾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杨X驾车与毛X碰撞致毛X死亡,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上诉,戴律师助力,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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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杨X开着自己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和毛X骑的电动自行车撞了,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的家属就把杨X和人保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共大概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而且杨X之前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算赔偿款,不能抵扣。

人保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的理由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是“非营运货车”,但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为没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该免赔。

接到杨X委托的时候,他特别着急,毕竟涉及这么大一笔赔偿款。他担心二审改判,自己要承担更多的费用。

戴丽萍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先去法院调阅了一审的卷宗,仔细看了大概几百页的材料。戴丽萍律师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有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向杨X做了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根本没引导杨X阅读相关条款。

戴丽萍律师还多次会见杨X,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杨X跟戴丽萍律师说,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在从事营运活动。这一点很关键,因为这关系到车辆是否真的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在二审中,戴丽萍律师提交了代理词,核心观点就是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没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而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戴丽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戴丽萍律师一直秉持着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于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杨X原本担心二审改判自己要承担更多赔偿,现在这个结果让他松了一口气。打官司就是这样,要抓住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条款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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