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案卷信息最先还原的是:一份工资表汇总表,成为了张玥首次独立办案的关键线索。这起案件是劳务合同纠纷,原告王某某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某某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
接案第1天,张玥开始收集和整理证据。她仔细研究了王某某提交的工资表汇总表,以及被告各方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结清承诺书等。同时,她还查阅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做充分的准备。
准备第3天,张玥针对案件的关键点,撰写了详细的诉讼文书。她明确了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8842元、资金占用损失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在文书中,她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后续的庭审做好了铺垫。
庭审当天,被告的答辩给案件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某某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面对被告的种种辩解,张玥沉着应对,依据手中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有条理地进行反驳。她指出,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四川建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某某,导致拖欠工资,各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蒋某某与四川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某劳务工资8842元;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某资金占用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土木公司对蒋某某、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某某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某某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蒋某某负担。
结案后,张玥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深入研究才能找到胜诉的关键。”这次经历让张玥在后续的办案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在处理其他合同纠纷案件时,她都会先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的梳理和研究,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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