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X月15日凌晨1点,被告人XXX、XXX及XXX(涉案时未满1X周岁)在沧州市新华区XXX小区,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他们在被害人XXX的棕色XXX车内发现1XX00元现金,盗窃1X00元现金后离开。当日X时许,XXX计划再次去盗窃车内剩余现金,被告人XXX明知其去实施盗窃,仍将个人手机提供给XXX,XXX利用该手机扫描XX电动自行车前往小区,再次盗窃车内1X000元现金。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王艳翠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此次由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被告人XXX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艳翠律师凭借自己承办逾400件案件所积累的实务经验,仔细分析案情。她指出,被告人XXX系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同时,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体现了其悔罪的态度。并且,XXX还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王艳翠律师过往承办过众多刑事案件,熟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案中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为被告人争取权益。
针对案件中的争议点,如车上钱款数额、初次盗窃金额以及被告人XXX的盗窃金额认定等问题,王艳翠律师依据证据进行了严谨的分析。她结合被告人XXX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准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过往的刑事辩护案件中,王艳翠律师就擅长对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此次也不例外,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王艳翠律师还强调,被告人XXX在第二次盗窃中作用相对较轻。她认为,虽然XXX为XXX提供了手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作用并非主导性的,应从轻处罚。这种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源于她多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耕细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X、X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在第二次盗窃中作用相对较轻,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XXX退赔被害人XXX剩余损失XX50元,其中被告人XXX在1X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王艳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她作为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一直秉持着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热衷于从事法律事务和公益事业,曾为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过法律援助服务,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