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案件情况
在罗先生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罗先生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保损失以及2019年10月工资等。刘双律师接受罗先生委托后,收集了工资流水、电话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庭审做准备。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但驳回了罗先生加班工资的诉求。罗先生原本期望能获得77177.74元的加班工资,这一诉求未得到支持,与预期差距较大。
问题出在哪里
结案后,刘双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罗先生提交的视频资料和电话通讯记录不能直接举证证明加班的时间、时长、加班人员等事实的存在,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所掌握。在庭审中,这些证据未被法院采信,导致加班工资诉求败诉。
调整后的做法
鉴于此,刘双律师在后续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了加班证据审查步骤。在接受委托后,会详细询问当事人加班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提供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加班打卡记录、加班审批单、同事证言等。同时,会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确保证据能有力支持加班工资的诉求。
后续案例印证
在之后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刘先生与某企业就加班工资产生纠纷。刘双律师按照新的做法,在立案前详细审查刘先生提供的证据。刘先生起初仅提供了与同事的聊天记录,刘双律师认为该证据证明力不足,进一步要求刘先生收集其他证据。刘先生随后找到了加班打卡记录和加班审批单。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被法院采信,刘先生最终获得了相应的加班工资。通过增加加班证据审查步骤,避免了类似前案中因证据不足导致加班工资诉求败诉的问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