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饮酒后乘坐被害人杜XX驾驶的出租车,因呕吐产生洗车费纠纷,与杜XX发生口角、厮打,导致杜XX受伤。杜XX多次住院治疗,次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经鉴定,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这一事件给被害人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妻子裴XX、儿子杜XX、父亲杜XX、母亲袁XX陷入了困境。此时,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接受了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梁小龙律师曾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在案件侦查阶段,他凭借对基层情况的了解和行政执法的认知,协助原告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他仔细梳理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为后续的庭审做好准备,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以便更有力地证明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研究公诉机关的指控。他发现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存在法律适用错误。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使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知识更加全面。他结合专业知识和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公诉机关应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并详细阐述了理由,为后续的庭审辩论奠定了基础。
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庭审抗辩经验。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法律适用错误,结合之前收集的证据,充分论证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他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他还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有力推进了庭审进程。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60927元。梁小龙律师凭借专业的代理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担当,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和认可,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其严谨细致、逻辑清晰、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也受到了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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