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介入此案,其执业证号为11101201911121842,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两百件,擅长民商刑领域。周英律师在二审阶段发现了关键细节,她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新证据。这些证据是周英律师仔细梳理XX与公司沟通的所有记录,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证明主张权利的细节后找到的。
这些关键细节对案件产生了重大影响。二审法院依据这些新证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周英律师进一步从合同条款中提取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论证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公司所主张的委托合同关系。同时,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让法院认定二公司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重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虽因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且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按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但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
在另一起村民起诉索要分红及差额的案件中,原告A持有合作社《股权证》,主张被告补发劳龄股分红及户籍股差额。周英律师代理被告,发现案件的关键程序性细节。她明确指出原告的诉求本质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问题,应受村民自治规则调整,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周英律师在实体答辩前先行提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程序抗辩,并援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还有被安置人不认可“承诺分房”协议的案件,六名原告主张A名下安置房及补偿款归他们共有,提交了《协议书》。周英律师代理被告B,发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且即便真实,其法律性质不属于本案分家析产的审理范围。同时,强调原告非案涉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直接主张安置利益。周英律师充分调取并运用拆迁单位留存的《房产分割协议》《腾退人口确认表》等官方文件,证明A取得安置房的合法来源。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周英律师长期专注细节研判,通过发现、固定和使用关键细节,为当事人在不同案件中争取到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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