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经被告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招聘,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该公司担任技术厂长,双方约定月工资12000元,可既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XXXX年X月XX日,徐XX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右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没为他申报工伤。于是,徐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还主张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
徐XX接到公司的诉讼时,他担心自己不仅拿不到应有的赔偿,连劳动关系都无法确认。
案件受理后,陈步青律师迅速介入。起初,徐XX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差额上。但陈步青律师经过全面梳理案情,意识到本案核心是要最大限度保护因工受伤的徐XX的权益。他觉得,如果仅就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诉讼,即便胜诉,徐XX还得另行启动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耗时又不确定。
为了一揽子解决纠纷,陈步青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果断向法庭申请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一次性处理工伤保险纠纷,主张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共计22万元赔偿。
面对公司否认劳动关系、规避工伤责任的强硬态度,陈步青律师开始积极收集证据。他收集了入职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沟通记录、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构建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同时,他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说明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一次性解决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又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据理力争。他清晰阐述了徐XX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还详细说明了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标准。经过多轮沟通与博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都表达了调解意愿。
本案经江苏省X县XX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徐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还约定了分期支付期限。若公司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徐XX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徐X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最坏的结果就是劳动关系都不被确认。但实际结果是,通过调解快速拿到了20万赔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成功调解,靠的是陈步青律师收集的完整证据链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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