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展现专业能力,为毕某、孙某等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存在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王铖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情况,发现毕某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2008年5月22日毕某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且毕某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依照当时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孙某、毛某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王铖担任辩护人,案件由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仍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2022年,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王铖作为辩护律师参与此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某冒充“谭某”与被害人宋某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王铖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一直秉持着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的原则,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持续处理同类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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