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A与被告A、被告B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二被告向原告A借款二十万元,并且以自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A按照约定足额交付了借款。
然而,借款之后,二被告仅仅支付了少量利息,就开始长期违约。原告A多次催要,他们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C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被告A、被告B还以期限未到等理由进行抗辩。原告A面临着借出去的钱可能打水漂的糟糕处境,这二十万对普通人来说可不是小数目,原告每天都焦虑不安,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A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了刘儒学律师提起诉讼。当时原告A心急如焚,担心钱要不回来。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他仔细查看了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卷宗大概有几十页。刘律师还多次与原告A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刘律师提出了几个关键策略。他发现被告A、被告B长期不支付利息,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在借款未到期时,刘律师就精准地抓住了这个要点,主张原告A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同时,刘律师协助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固定了优先受偿权。在利息方面,刘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争取在法定上限内支持利息,维护出借人的合理收益。另外,刘律师还成功主张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
刘律师自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抵押民间借贷等领域有一定的实务经验。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刘律师关于被告构成预期违约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定,被告A、被告B长期不支付利息,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A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同时,法院也认可了双方真实意思的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利息依法调整至法定保护上限,抵押权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近二十万元及合法利息;二被告承担原告A支出的律师费一万余元;原告A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全部承担。
对比原告A最初的处境,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不仅本金和利息都能拿回来,还让被告承担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实现了本金、利息、律师费、抵押权四项核心诉求全部支持。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刘律师精准地抓住了被告预期违约这个要点,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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