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XX年出生)与被告张XX(男,19XX年出生)是姑侄关系,第三人张X是被告之父、原告之弟。
涉案房屋在北京市XX区XX西里东区某小区,原本登记在被继承人张X(原告之父、被告之祖父)名下。张X和配偶黄X育有原告和第三人两名子女,黄X在2009年去世,张X于2020年去世。2017年X月XX日,张X和被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00万元把房屋卖给被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现在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三点主张:一是张X和被告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真实意思,是为帮张X在另案腾房诉讼中达到“名下无房”目的签的虚假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应无效;二是被告没实际支付购房款;三是涉案房屋是张X和黄X夫妻共同财产,黄X去世后房产没分割,张X无权单独处分。原告请求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把房屋恢复登记到张X名下。
被告接到起诉书时,心里特别慌,担心房子保不住。他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实习律师张代理诉讼。被告也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是家庭协商后张X自愿把房屋给被告的;被告曾按约定支付100万元购房款,后因张X不要才收回;房屋过户时原告在场且知情,没提出异议;原告说的“为另案诉讼而虚假交易”没证据支持,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张X也表示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办理过户时他也在场,对这事知情且没异议。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这案子的核心争议是张X和被告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应不应该认定无效。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被告梳理房屋过户背景及过程。2017年X月XX日签合同后,被告向张X账户转了100万元,后来张X说不要,被告就把钱收回了,房屋过户手续也办好了。
其次,收集关键证据证明原告知情同意。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指出,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就在现场,她还把张X的银行卡、身份证及密码交给被告配合手续,而且从2017年房屋过户到2020年张X去世,三年多时间里,张X、原告和第三人都没让被告把房屋过户回去,这些都能证明原告对房屋过户知情且同意。
然后,论证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针对原告说的“未实际支付购房款故合同无效”,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曾按约定支付了100万元,后来是张X不要才收回的,不能仅因为没实际支付购房款就认定合同无效。针对“通谋虚伪表示”,李同红律师指出,原告没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表示,“为另案诉讼而虚假交易”只是主观猜测。
最后,应对一审判决后的上诉。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被告,针对上诉理由充分答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都由原告负担。一审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原告说的虚假交易没证据;不能仅因未支付购房款认定合同无效;原告过户时在场且未阻挠,应认为她同意过户,张X过户行为不违法。
二审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二审理由是,原告过户时在场,还把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被告;转账时间在另案判决后,且各方一直没对过户提出异议;原告没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被告原本担心房子会被要回去,结果在李同红律师的帮助下,一审二审都胜诉,成功保住了房子。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件能胜诉,靠的是李同红律师把房屋过户的关键事实都梳理清楚,用证据说话。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