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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低价卖出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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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3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郭笑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520241074554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771172755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本地深耕,专注民商事,不承诺包赢,不夸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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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郭笑云律师专注民商事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在为周X代偿债务后,周X未履行还款义务,还在诉讼期间以1万元低价将房产转让给其父。郭律师介入后,调取相关证据,论证转让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反驳对方抗辩。本案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债权案件中精准运用法律、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价值。
1万元低价卖出的房子

2024年4月15日,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正忙碌地办理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一套原本登记在周X名下的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周X某。这个价格,与市场价值相比,低得离谱。原来,周X此前与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因违约,该公司代其偿还了330680元。公司向法院起诉追偿,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周X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

然而,判决生效后,周X并未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周X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了僵局。就在这时,公司发现了周X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于是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郭笑云律师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经验丰富,始终秉持着“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通过这些资料,他锁定了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

接着,郭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公司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郭律师正是依据此条法律,为公司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法院最终采纳了郭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显。

同时,郭律师成功主张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郭律师援引此条法律,为公司挽回了8000元的维权成本。此外,郭律师在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确保判决生效后可顺利执行返还。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公司的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公司的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经过这场官司,公司深刻体会到了郭笑云律师的专业与负责。郭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破解了执行僵局,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世界里,郭笑云律师就像一位守护正义的骑士,用法律的武器为当事人披荆斩棘,让公平和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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