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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金额认定迷雾,律师辩护能否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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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6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51160996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重大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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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江苏省泰州市的法庭上,一起诈骗案的判决结果让被告人吕XX松了一口气。公诉机关指控他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可最终法院认定的诈骗总额却比指控金额少了几万元。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诈骗案金额认定迷雾,律师辩护能否拨开?

原来,吕XX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公诉机关指控他诈骗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辩护工作。

陈律师全面审查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这部分款项很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性质的款项。

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前提下,陈律师确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

庭审中,陈律师指出,被告人虽使用多张银行卡收取款项,但其中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最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实际未将全部指控金额予以认定。法院最终确认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告人吴XX作案时不满十七周岁,受上线指派,多次前往江苏、上海等地,冒充承兑专员,当面接触被害人并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XXX万元,非法获利XXXXX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提起公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俊峰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紧扣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认罪认罚等关键从轻情节,制定并执行了全程精准的罪轻辩护策略。他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吴XX的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虽最终罪名未变更,但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纳了部分意见,给予了最大幅度的量刑优惠。

陈律师还全面梳理了从轻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庭审中,他放弃对罪名的强行争辩,全力聚焦量刑情节,主张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争取适用缓刑。最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在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的背景下,实现了极大的量刑优惠。

还有何XX诈骗案,被告人何XX有前科劣迹,被指控通过冒充“XXXXXX有限公司”员工身份,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应聘者报名费、保证金等费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十几万元。何XX当庭翻供,辩称自己仅为顶罪

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发现部分被害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据链存在断裂;被告人何XX在侦查阶段虽曾作出有罪供述,但后续多次翻供,且翻供内容与部分电子数据存在矛盾;涉案“赵XX”身份信息缺失,无法排除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

陈律师确立了“罪名定性+证据不足”双线推进的辩护策略,主张本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同时对部分被骗事实提出质疑。庭审中,他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

最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虽未采纳被告人关于“赵XX作案”的辩解,亦未采纳辩护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证据审查的部分意见。

陈俊峰律师执业于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12202410843766。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这些诈骗案件中,他凭借细致的阅卷、精准的质疑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无论是降低认定金额、争取量刑优惠,还是推动证据规则严格适用,都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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