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鞋底材料,被告王X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从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然而被告仅支付了18万元,尚欠459594.89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面对此案,张琪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张琪作为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他精心组织证据,向法院提交了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以此证实供货、欠款以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这些证据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让法院得以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清晰了解案件全貌。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需在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王X其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由三被告负担。
此判决结果对于原告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来说意义重大。在张琪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原本面临的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得以解决。张琪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逻辑,成功化解了案件中的难点,让案件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这不仅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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