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于XX和被告李XX发展出婚外不正当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丈夫在这6年间,未经自己同意,把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给了李XX,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XX取得这些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于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则称,自己不知晓于XX已婚,是被欺骗的受害者,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查明,原告与于XX婚姻关系合法,于XX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属无权处分,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焦点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认为,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自己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
法院认为,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所以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三:赠与财产金额如何核定
原告主张赠与财产累计达163万元。被告则称,原告主张的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自己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于XX为自己支付的购房、购车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无法证明是替自己支付,不应由自己返还。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焦点四:工资社保是否应返还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在属于XX控股的公司领取的工资、社保。被告称这是合法劳动报酬,不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于XX一人公司,公司向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并非于XX的个人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焦点五:保函费由谁承担
原告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了保函费,要求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该保函费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具体金额未明确给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该不当得利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发现配偶有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买财产的凭证等。同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判定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鲁春雷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6件,在经济纠纷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游刃有余。本案中那些复杂的证据梳理、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都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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