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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变更争议,律师凭孩子意愿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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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4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卫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93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251092011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10408791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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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案件中,抚养权变更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符合法定变更情形以及是否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性、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孩子的意愿等因素。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如何认定这些因素,存在一定的裁判分歧。例如,对于孩子意愿的表达,如何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生活环境稳定的具体标准等,都容易引发争议。同时,举证证明一方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也存在一定难度。
离婚抚养权变更争议,律师凭孩子意愿胜诉

在谢某起诉李某变更女儿抚养权一案中,谢某认为李某从事网约出租车司机工作,长期在深圳居住,女儿处于“留守”状态,李某未能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自己职业稳定、收入较高,故请求将女儿抚养权变更为由其直接抚养。李某面临着证明自己尽到抚养义务以及女儿真实意愿的举证难题。此时,张卫军律师所在的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李某的委托。

张卫军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他确立了“以稳定抚养事实为基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以孩子真实意愿为突破口”的应诉策略。律师没有盲目提供大量证据,而是聚焦三个关键方面。首先,向法庭呈现女儿自2018年离婚后一直随奶奶在惠州生活,形成了完整的生活链条。其次,通过庭审发问,让原告自认离婚后近七年内探视女儿不足五次,缺乏实际抚养经验和亲子互动基础。最重要的是,在法庭询问环节,张卫军律师协助被告促使女儿向法庭清晰表达了想跟爸爸生活的真实意愿。针对原告主张,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一驳斥,指出被告虽在深圳工作,但每隔两日即返回惠州家中,女儿由祖母长期稳定照料,学业成绩优良、生活习惯规律,不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而原告在深圳长期租房、存在常态化加班,若变更抚养权,将破坏孩子已适应的生活环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儿一直随被告一方在惠州生活,环境稳定,且已年满八周岁,当庭明确表示想跟爸爸生活,法院予以尊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表明,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孩子的真实意愿和稳定的生活环境是关键因素。张卫军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核心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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