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黄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不久黄某确认怀孕。双方就终止妊娠及相关补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10月29日,经某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两人和平分手;李某一次性支付黄某终止妊娠手术费、术后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0元;因李某经济困难,承诺于2024年11月2日前转账付清。
协议签订后,黄某依约完成终止妊娠手术,但李某未按期支付款项,经黄某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黄某遂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李某虽未出庭抗辩,但从常理推测,可能会提出调解协议无效等理由。比如,认为协议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或者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等。
单楷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协议效力认定: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为有效。本案中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违约事实认定:黄某已按照协议完成终止妊娠手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李某未按期付款,明显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的违约责任条款,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证据支持:单楷律师精准固定了调解协议、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黄某履行协议的事实,为诉讼请求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最终法律结论为:李某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支付20000元赔偿款及逾期利息。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人民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已按协议完成终止妊娠手术,李某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黄某赔偿款20000元;李某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4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李某全额承担。驳回李某其他可能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恋爱关系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恋爱期间达成的补偿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可以随意不履行。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遵守。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警示,但对劳动者也有一定启示,即要重视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恋爱关系中,女性更要学会保护自己,遇到类似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单楷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明显。在证据方面,精准收集并整理调解协议、医疗文书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采信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结合《民法典》诚信原则与违约责任规定,明确协议效力与被告违约责任,使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在庭审策略上,面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形,依法完成举证与法庭陈述,推动法院缺席判决,保障了委托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助力委托人成功拿到赔偿款及逾期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恋爱期间的补偿协议虽小,但它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单楷律师用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撑起了法律保护的伞,让公平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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