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案时间长、范围广、金额巨大,累计非法吸收存款超1.23亿元,涉及近千储户,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超3222万元。被告人王X参与其中,若被重判,将面临严重的刑罚后果,失去人身自由并承担高额罚金。山东泰安地区金文律师于2019年开始在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王X的委托。
在案件受理阶段,山东泰安地区金文律师秉持“精细化辩护”理念,全面接待王X及其家属,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凭借其企业合规专业优势,对该涉企刑事案件提前预判合规风险。同时,充分告知王X及其家属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流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缓解了他们的焦虑情绪,建立了信任的委托关系。根据案件初步情况,金文律师结合自身经验,判断王X可能存在从犯情节。
侦查阶段,山东泰安地区金文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及时会见王X。对王X进行心理疏导、法律解释、办案流程介绍以及提审过程中注意事项的告知。了解到王X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全部涉案行为。律师核实证据线索,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王X可能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并申请调取能证明王X自动到案及如实供述的有利证据,坚决维护王X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阶段,山东泰安地区金文律师全面阅卷,与王X进行证据核实。逐字逐句分析案卷材料,精准识别证据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发现王X并非合作社发起者、决策者,未参与吸存活动的策划、组织与资金支配,仅受主犯指令从事辅助性工作。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提出王X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争取变更起诉意见。
审判阶段,山东泰安地区金文律师精心制定辩护策略,围绕王X系从犯、构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核心要点,撰写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辩护词。庭审中精准质证、有力辩论,清晰阐述辩护观点。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金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涉案投资人。金文律师曾获得泰安市优秀女律师的荣誉,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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