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引起关注。原告李X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某某某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科研办公楼项目工地做木工。XXXX年X月X日,李X工作时摔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由于被告一未及时申报工伤,李X只能自行申报,且期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需单位承担,同时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问题也存在争议。李X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处理此案。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服务地区主要在江苏,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他是专职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十分熟悉。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深知此案关键在于证明原告工资标准、争取合理停工留薪期、厘清总包和分包单位责任划分以及追索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的损失。在证据收集阶段,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银行交易明细、人员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医疗费票据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二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期间向原告支付45730元,考勤信息显示原告自XXXX年X月XX日开始实际出勤120天,这两份证据成为确定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的关键。
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被告一的抗辩有力回应。对于工资标准,被告一主张按日薪200元计算,陈律师指出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原告6.39个月工作获45730元报酬,折算月工资7156.49元,应以此为标准。对于停工留薪期,陈律师根据原告伤情和住院情况主张4个月,最终法院酌定为3个月。对于医疗费,他提交完整票据,医保范围内7540.22元获全额支持。在责任划分上,他明确区分总包和分包单位责任,被告二协助申领待遇,被告一支付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
最终,法院经审理基本采纳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与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44759.69元;两被告协助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陈步青律师以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帮助李X在这起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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