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具有
物权特点的债权登记,登记与否不应影响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法律效力。
2、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
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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