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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义务

时间:2025.02.11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需要看情况而定,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仍在租赁期内而同意购买,则买受人不可要求解除合同,也不可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及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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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看情况而定,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仍在租赁期内而同意购买,则买受...... 更多>>
王伟栋律师

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并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担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调解员。 承诺在法律范畴内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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