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而言,公房
立遗嘱无效。
因为承租人对公房只有
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
遗嘱处分的应是个人合法财产。
2.但有特殊情况,若在承租人去世后,其共
同居住人符合相关规定,可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继续使用。
不过这并非是遗嘱发挥了作用,而是基于政策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其立下遗嘱,将该公房的居住使用权留给小胡。小朱去世后,小胡要求按照遗嘱使用该公房,然而小朱的另一位亲属小李却认为公房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小胡无权使用该公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仅有居住使用等权利,并不拥有所有权。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小朱立下遗嘱处分公房居住使用权,因公房并非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该遗嘱中关于处分公房居住使用权的部分通常是无效的。因此小胡不能依据该遗嘱获得该公房的居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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