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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到期房东不给租用怎么赔偿

时间:2025.07.3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99人
律师解析:
1.合同未到期房东不让租,属违约行为,租客可索赔。
2.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赔偿方式的,房东按约定赔,像约定付一个月租金作违约金,就得照付。
3.合同没约定的,租客可要求赔实际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搬家费、通勤成本增加等,且要举证。
4.租客能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房东拒绝,可起诉让其担责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房东小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未到,小何却要求小朱搬离,不再让其继续租用。小朱认为小何违约,要求赔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小朱因提前找房产生了搬家费用,且新租赁地点使上班通勤成本增加,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在合同没到期时不让小朱继续租用,其行为构成违约,小朱有权主张违约赔偿
2、因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小朱可要求小何赔偿实际损失。小朱因提前找房产生的搬家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因更换租赁地点导致上班通勤成本增加属于间接损失,小朱需对这些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小朱也可要求小何继续履行合同,若小何拒绝,小朱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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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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