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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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单位资金被退款,挪用十万元仍属于违法行为。这种罪责适用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的情况,即三个月以上未还,或者用于大额营利或非法活动。即使资金已经归还,也只能减轻刑罚,并不影响犯罪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借给他人,数额巨大(通常指15万元人民币以上)构成非法占用专用资金罪。若在司法程序开始前全额归还挪用资金,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法院将综合考虑挪用目的、时间等因素作出判决,轻微情节可能免予刑事追究。

犯法。挪用公款10万属于数额较大(起点是一万至三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