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通常不属注资。
注资是股东投入资金成
公司注册资本,获相应
股权;
借款是公司与股东的
债权债务关系。
2.注资后资金归公司,股东不能随意抽回;
借款在约定期限内公司要偿还。
3.借款转注资需法定程序,像股东会决议、改章程、办
工商变更等,未完成前不能认定为注资。
借款和注资有别,不能简单等同。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资金紧张时,小朱
借给公司一笔钱。之后,小朱认为这笔借款应算作他对公司的注资,要求增加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但公司认为这只是普通借款,公司会按照约定偿还,不同意将借款转为注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注资是股东投入资金成为公司注册资本一部分,股东取得相应股权,注资后资金归公司,股东不能随意抽回;而借款是公司与股东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需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小朱的借款未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认定为注资。
2、若要将借款转为注资,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小朱未完成这些程序,所以公司拒绝将借款转为注资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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