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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2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1.合同需有多方当事人,且他们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担责。
2.当事人的意思要真实表达,没有欺诈胁迫,是自愿达成租赁协议
3.合同内容要明确,像租赁物信息、期限、租金等主要条款都得有,让权利义务清晰。
4.合同形式要合法或符合约定,租超六个月的得书面签,没书面又定不了期限,算不定期租赁。
满足这些,合同一般成立。

案情回顾:

小朱有一套闲置房屋欲出租,小胡想租来居住。双方口头约定了租赁事宜,包括每月租金、租赁用途等,但未明确租赁期限。小朱认为自己随时可让小胡搬走,而小胡觉得应按他理解的半年租期履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成立需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具体以及订立形式符合规定。小朱和小胡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租赁合意时意思表示真实。
2、然而,他们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未明确租赁期限,依据法律,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所以,小朱有权随时要求小胡搬走,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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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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