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审理借款案件时,以
证据和事实来确定实际借款金额。
2.若
当事人对
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有争议,需自己举证。
3.
出借人仅靠借条主张债权,
借款人称未足额收到借款,出借人要拿出款项交付凭证等证明实际出借金额。
4.无法证明借条金额就是实际借款数,法院按查明事实认定并判决。
像转账、聊天记录能证明实际借款少于借条金额,法院按实际金额支持诉求。
总之,法院以实际借款事实裁判。
案情回顾:小朱持
借条起诉小胡,称小胡向其借款5万元未还,借条为证。小胡则抗辩实际仅收到3万元借款,借条金额虚高。小朱无法提供5万元款项交付凭证,而小胡提供了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显示实际借款为3万元。双方就实际借款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有争议的,需承担
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小朱作为出借人仅依据借条主张5万元债权,小胡抗辩未足额收到借款,此时小朱应提供款项交付凭证等证明实际出借金额。
2、由于小朱无法证明借条金额5万元就是实际借款数额,而小胡提供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证明实际借款为3万元,法院会以实际发生的借款事实为裁判依据,按3万元支持小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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