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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

时间:2025.07.13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185人
律师解析:
共同地域管辖,即同一案件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情况如下:
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被告或原告所在地(含户籍、常住及被限自由地)法院可管辖。
不动产诉讼,若其所在地跨多个法院辖区,相关法院都能管。
出现共同管辖,原告可选一法院起诉
若向多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

小朱因被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该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小朱户籍所在地在A地,经常居住地在B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在C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D地,复议机关在E地。小朱想起诉,不知该向哪个法院提起,且A、B、C、D、E地法院都声称对此案有管辖权,这引发了管辖权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共同地域管辖规定,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D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E地)法院有管辖权;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被告所在地(D地或E地)、原告户籍所在地(A地)、经常居住地(B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C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A、B、C、D、E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出现共同管辖时,小朱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小朱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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