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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的批捕证由哪个部门发出

时间:2025.07.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07人
律师解析:
1.批捕证就是逮捕证。
在我国,逮捕证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签发和执行。
2.公安机关要逮捕嫌疑人,需写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送同级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据此签发并执行。
3.检察院自侦案件需逮捕嫌疑人,可自行决定,再由公安机关签发执行。
法院审理案件时,也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收集到一定证据后,认为小朱符合逮捕条件,便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小朱认为自己未实施盗窃行为,对逮捕决定不服,认为检察院不应批准逮捕。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符合此程序规定。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是其法定职权。小朱虽对逮捕决定不服,但在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且符合逮捕条件时,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无不当。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经法院审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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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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