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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成立特殊累犯

时间:2025.07.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来说,犯罪刑罚执行完或被赦免,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属累犯,会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2.特殊累犯方面,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这类罪都按累犯论处。
不过,未成年人即便犯这些罪,也不构成特殊累犯。
3.这样立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案情回顾:

小朱17岁时参与了一起恐怖活动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小朱在成年后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小朱是否构成特殊累犯产生了争议。部分人认为小朱前后实施了特殊累犯涉及的犯罪类型,应构成特殊累犯;但也有人认为小朱首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不应构成特殊累犯。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对于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以累犯论处,不过排除未成年人。
2、本案中小朱首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虽成年后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但因首次犯罪时未成年,不构成特殊累犯。立法这样规定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小朱不构成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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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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