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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逮捕期限如何算的

时间:2025.06.2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90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情况,检察院需在收到提请书的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应在14日内决定;
情况特殊时,决定时间可延长1至3日。
3.期限起始日不算开始拘留日,截止到检察院作出决定当天。
计算要依法进行,保障嫌疑人权益,确保司法程序顺利。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此期间,小许家属认为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过长,怀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检察院给出解释。家属认为应从拘留小许当日起算期限,而检察院则有不同观点。同时,另一案件中,检察院直接受理了小胡涉嫌犯罪的案件并对其拘留,小胡家属也对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时间期限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1、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期限起始日不包括公安机关开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当日,结束日截止到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所以小许家属从拘留当日起算期限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特殊的,决定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至3日,起始日同样不包括开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当日。因此小胡家属对期限的质疑也需按照此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合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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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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