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提请
批捕的情况,检察院需在收到提请书的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认为
被拘留者需
逮捕,应在14日内决定;
情况特殊时,决定时间可延长1至3日。
3.期限起始日不算开始
拘留日,截止到检察院作出决定当天。
计算要依法进行,保障嫌疑人权益,确保
司法程序顺利。
案情回顾:小许因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
批准逮捕。在此期间,小许
家属认为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时间过长,怀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检察院给出解释。家属认为应从拘留小许当日起算期限,而检察院则有不同观点。同时,另一案件中,检察院直接受理了小胡涉嫌犯罪的案件并对其拘留,小胡家属也对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时间期限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1、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期限起始日不包括公安机关开始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当日,结束日截止到检察院作出决定之日。所以小许家属从拘留当日起算期限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特殊的,决定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至3日,起始日同样不包括开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当日。因此小胡家属对期限的质疑也需按照此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合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