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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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婚后接受并未明确仅属于一方的遗产或赠与的房地产、婚后将一方婚前房地产登记为双方名下的房地产,以及双方协商并办理手续变更为共同所有的房地产。父母为双方购置但明确表示仅属于一方的房地产除外。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具体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债务范围有夫妻在结婚之前的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结婚之后约定在婚内由自己承担的个人债务;或者是因为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不进行分割的,但是夫妻商议进行分割的情况下,由夫妻决定。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