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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吗

时间:2025.06.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1.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行为犯,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2.行为犯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对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说,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不管被传授者是否接受、理解,是否用此方法犯罪,都构成既遂。
3.比如有人传授盗窃技巧,不管对方学没学、有没有去偷,传授行为都已既遂。
该罪关键在于有无实施传授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小胡传授盗窃技巧,详细讲解了如何开锁、如何躲避监控等内容。然而,小胡并未接受小朱所传授的内容,也没有利用这些技巧去实施盗窃行为。小朱认为自己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而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犯罪既遂,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小朱向小胡传授盗窃技巧,已经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2、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不论被传授人是否接受、理解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也不论被传授人是否利用该方法实施了犯罪,均构成该罪的既遂。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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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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