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时间,在提请
批准逮捕书时明确日期,避免因日期计算错误影响
司法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严格按照从次日起算的七天期限作出决定,合理安排审查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若
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迅速执行
逮捕行动;
若不批准,公安机关需马上释放
被拘留人,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案情回顾: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小朱执行
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小朱,于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提请批准逮捕的七天期限应从收到提请当日起算,而人民检察院则认为应从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双方就该期限的起算点产生争议,最终人民检察院在其认为的期限内作出了批准逮捕小朱的决定。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且该七天期限是从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所以人民检察院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因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所以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对小朱的逮捕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小朱,并及时通知执行情况,以此保障司法程序规范、司法效率及
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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