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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七天从收到提请当日开始算吗

时间:2025.06.1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一)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时间,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时明确日期,避免因日期计算错误影响司法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严格按照从次日起算的七天期限作出决定,合理安排审查工作,提高司法效率。
(三)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迅速执行逮捕行动;
若不批准,公安机关需马上释放被拘留人,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情回顾: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小朱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小朱,于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提请批准逮捕的七天期限应从收到提请当日起算,而人民检察院则认为应从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双方就该期限的起算点产生争议,最终人民检察院在其认为的期限内作出了批准逮捕小朱的决定。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且该七天期限是从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所以人民检察院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因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所以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对小朱的逮捕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小朱,并及时通知执行情况,以此保障司法程序规范、司法效率及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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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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